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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文书修订坚持问题导向,一方面,做好与《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强制法》以及《规定》的衔接。另一方面,以此为契机,结合税务执法实践遇到的问题,对部分文书予以完善优化。
二是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调整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:将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“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”;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使用说明增加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”,即首违不罚的情形;调整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(简易)》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(简易)》简易处罚标准,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。
三是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二十四条、三十一条、三十七条的规定,在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。
四是修改部分文书名称。将《税务检查通知书(二)》改名为《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》。修改后更加符合该文书的实际使用场景,有利于减少歧义和误读。同时,考虑到社会保险费与税收的执法依据各不相同,为了便于相互区分,对以下文书名称进行修改:将社会保险费的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修改为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,《行政处罚决定书(通用)》修改为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五是将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“违法事实”修改为“违法事实及证据”,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、规范税务执法。
六是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,可选择填写“限你(单位)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”,也可选择填写“限你(单位)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”,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,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,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。
八是在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增加了冻结和查封、扣押的截止日期。将原“从___年___月___日起”改为“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”,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。
九是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。增加地址要素,在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》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等文书中列明地址;增加证据要素,在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;增加纳税人识别号,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。
十是《公告》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、依据、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。
链接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)
由此可见,减按2%征收的基本思路是减免税的优惠政策,即减半征收。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÷(1+3%)应纳税额=销售额×2%
自2016年5月1日起,个人出租住房,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。5%计算应纳税额。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: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÷(1+5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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